香港特別行政區

亞洲

人均GDP(美元)
$50586.8
人口(2021年)
750萬

評估

國家風險
A3
商業環境
A1
前情
A3
前情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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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gestions

摘要

優勢

  • 高度開放、外向型經濟
  • 高品質的商業基礎設施
  • 全球領先的貿易、金融及物流樞紐,作為中國與國際市場之間的關鍵門戶
  • 健全且資本雄厚的銀行體系
  • 充裕的財政及外匯儲備
  • 在美元掛鉤匯率制度下,具備公信力的貨幣制度
  • 高效且務實的治理架構

弱點

  • 經濟多樣化程度有限,且創新能力不足
  • 高度受中國內地結構性放緩的影響
  • 受港元與美元掛鈎影響,與中國相關的經濟週期與與美國相關的貨幣週期之間可能出現錯位
  • 收入不平等加劇及住房可負擔性偏低
  • 人口老化及勞工成本上升
  • 經濟結構去工業化,製造業大多已遷往中國內地

貿易交流

貨物出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中國
59%
美國
6%
歐洲
5%
越南
3%
印度
3%

貨物進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中國 41 %
41%
台灣 10 %
10%
新加坡 7 %
7%
日本 6 %
6%
韓國 5 %
5%

展望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企業信心未能跟上經濟動能

2025年,香港經濟增長3.5%,超越政府預測的2%至3%。這項優於預期的表現,主要得益於強勁的外貿表現,加上金融服務業的復甦及內需的回升。 貿易流量的回升主要由電子產品帶動,這反映了香港作為華南地區生產的高端電子產品轉口樞紐的長期角色。由於這些產品可能涉及保修責任,外國買家通常傾向於選擇受香港法律管轄的合約,因為他們認為香港法律更符合國際標準。 此外,經香港轉運至中國內地的貨物流量亦有所增加。這很可能是企業為規避直接運輸所涉及的關稅而採取的措施,特別是針對食品、乳製品及葡萄酒等須繳納反傾銷或反補貼關稅的產品。 金融服務業亦因中國內地企業穩健的首次公開募股(IPO)活動,以及受中國內地估值相對較低的人工智慧相關股票帶動的交易量上升,而勢頭增強。與此同時,在非必需品和珠寶的帶動下,消費出現反彈。這得益於訪港旅客人數增加、貴金屬價格上漲,以及股市上漲帶來的財富效應。

這股動能已延續至2026年,儘管近期中東衝突帶來日益增大的逆風。2026年第一季國內生產總值(GDP)年增5.9%,創下近五年來最快的季度增長速度。 對外貿易仍是主要的增長動能,受惠於電子產品出貨量持續強勁及轉運流量穩定,出口同比飆升23.8%。 轉口貿易亦帶動機械及設備投資顯著增長,因為轉運貨物往往需要進行輕度加工——例如組裝或包裝——才能符合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優惠關稅待遇資格。 加上大規模的公共項目(尤其是「北部都會區」發展計劃),這有助於第一季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按年增長17.7%。然而,第一季的強勁表現並未完全反映中東局勢緊張所帶來的影響。 一方面,油氣價格上漲正推高物流及電力成本。雖然家庭部分受到政府紓困措施(如燃油補貼及減免過路費)的緩衝,加上能源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籃子中的權重相對較低(約 3%),但貿易業企業卻因運費及保險成本攀升而面臨利潤壓力。 其次,受美元與港元掛鉤機制影響,聯準會降息步伐延遲或幅度縮減,亦拖慢了房地產及金融業的復甦步伐。積極的一面是,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提升了香港作為避險港的吸引力,並吸引資金流入。

儘管經濟表現穩健,但這種韌性尚未轉化為企業信心的實質改善。 除商業服務及地產行業外,多數行業的商業前景擴散指數仍低於盈虧平衡門檻。銀行資產質量亦顯示壓力持續存在——不良貸款比率維持在2%以上,遠高於疫情前低於1%的水平。 資產質量的惡化日益集中於非內地本土借款人身上,因為高企的借貸成本和依然低迷的房價,持續拖累債務償還能力並侵蝕抵押品價值。儘管住宅房地產市場已顯現出初步的穩定跡象,但商業地產領域仍持續承受壓力。 這主要是由於零售及酒店業活動尚未完全復甦,持續抑制對辦公及零售空間的需求。

財政收支重回盈餘

香港在2025財政年度(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的財政收支重返盈餘,達110億港元(佔GDP的0.5%),較原先預測的670億港元赤字有顯著改善。 這一超預期表現主要歸因於印花稅收入強勁,受惠於股市成交額蓬勃發展,其收入較預估高出近50%。稅收利潤表現亦優於預期,這得益於強於預期的經濟增長。相較之下,土地補地價收入持續拖累整體表現,僅達到預測值的約80%。 展望未來,政府預期2026財政年度將再次錄得約佔GDP 0.6%的溫和盈餘,扭轉了先前預測將持續赤字至2027財政年度的預期。此展望主要基於土地相關收入的復甦,而住宅物業市場趨於穩定及未售存量減少,則為此復甦提供了支撐。 此外,針對高價值住宅交易(1億港元以上)提高印花稅稅率(由4.25%上調至6.5%),亦提供了額外支持。 在支出方面,大型基建項目的部分資金來自外匯基金(EF),該基金傳統上用於維持貨幣穩定。雖然這在短期內提供了財政靈活性,但也引發了外界對外匯基金在維護香港金融穩定方面作用可能削弱的擔憂。 整體而言,若能重返持續的財政盈餘狀態,將有助於緩解因人口老化導致稅基收窄,以及土地相關收入固有的波動性所產生的結構性壓力。

2025年,香港的經常帳戶表現依然強勁,錄得4,060億港元(佔GDP的12.2%)盈餘,儘管較2024年的4,190億港元(佔GDP的13.1%)略為下降。 盈餘幅度收窄主要源於貨物逆差擴大,這反映了國內投資和消費的增長,以及與電氣機械和電信設備轉口相關的中間產品進口增加。貨物逆差的擴大,在很大程度上抵銷了服務順差的增長——後者得益於融資活動的增強,以及初級收入淨流入的增加,特別是來自證券投資的流入。 儘管出現小幅回落,香港持續的經常帳盈餘仍提供穩固的外部緩衝,不僅支持其累積外部金融資產的能力,更強化其作為全球金融中心抵禦外部衝擊的韌性。

嚴密的政治管控

自《國家安全法》通過,以及2020年反對派議員集體辭職以來,香港的政治局勢已發生深刻變化。 選舉制度的激進變革——尤其是立法會(“LegCo”)直選議員席位的削減——已徹底扼殺了政治多元主義,從而剝奪了曾倡導香港享有更大自治權的在野黨的發言權。 在現行框架下,僅經審查的「愛國者」才獲准參選,而立法會90個席位中僅有20席透過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建制派(「親北京」)陣營在2025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幾乎包攬了所有席位。 由於立法會內缺乏有實質影響力的反對派,由李家超自2022年5月起領導的政府,其政策方向在2027年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前,很可能只會面臨有限的制度性挑戰。 與此同時,政策制定更緊密地配合北京的優先事項,這從香港有史以來首次制定五年規劃中可見一斑。

國際社會對香港政治格局的這些發展反應多為負面,七大工業國(G7)外長們對該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變革表達了「嚴重關切」。自《國家安全法》實施以來,美國已將香港與中國內地視為同一關稅地區,並對部分當地官員實施了制裁。

2023

2025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

2.6

2.8

付款與催收慣例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付款

得益於香港高度發達的銀行網絡,銀行轉帳是香港境內及國際支付中最受歡迎的支付工具之一。

備用信用狀亦是可靠的付款方式,因為開立銀行會擔保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及還款能力。不可撤銷且經確認的跟單信用狀亦被廣泛使用,因為債務人保證一旦雙方約定的特定條款獲得滿足,便會透過銀行向受益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

支票及匯票在香港亦經常被使用。

債務追收

友好協商階段

在友好協商階段,債權人會向債務人發出一份或多份通知信(傳票),試圖說服對方償還到期債務。 2010 年推出的《調解實務指引》列出了由受過培訓且公正的第三方調解員參與的自願程序。這有助於爭議雙方就還款達成友善協議。通常會敦促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採取法律行動之前,先嘗試此程序。

法律程序

普通訴訟程序

香港的司法體系由三個獨立的法院組成:

小額錢債審裁處以迅速高效的方式處理金額相對較小的案件(上限為 75,000 港元)。其程序規則較其他類別法院為寬鬆,且不允許聘請法律代表;

區域法院對金額介於 75,100 港元至 3,000,000 港元之間的較大金額金錢索償具有管轄權;

高等法院則處理規模更大的法律糾紛,並負責處理金額超過 3,000,000 港元的索償案件。 

香港的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均允許當事人委聘法律代表。在這些法院提起的訴訟,須先向債務人發出傳票,債務人隨後有14天時間提出答辯。債權人亦須提交經公證的申索書。 若債務人對傳票作出回應並要求制定還款計劃,債權人有兩週時間予以答覆。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官將安排聆訊,並通常於聆訊期間作出判決。若債務人未予回應,則可作出缺席判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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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決的執行

國內判決一經確定(即若未於28天內提出上訴),即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遵守判決,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令。 這通常涉及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扣押令(允許債權人向欠債於債務人的第三方追討債務)、強制執行令(授權執達員扣押並變賣債務人的可交易財產), 或扣押令(用以扣押及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

外國判決則根據《外國判決(互惠執行)條例》予以執行。 在香港已與其簽訂互惠條約的國家(例如法國或馬來西亞)所作出的判決,只需進行登記,即自動具有執行力。若與某國未簽訂此類條約,則可透過「執行許可」程序向法院申請執行。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6年簽訂了《關於民事及商業事項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的安排》(REJA)。根據該安排,在中國內地或香港作出的判決,可由另一締約方的法院自動予以執行。

破產程序

庭外程序

法律並未針對公司債務重組訂定正式程序。因此,重組程序須透過非正式的「債務重組協商」或「安排方案」進行。

正式程序

在香港,面臨財務困難的公司可採取的主要正式程序如下:

安排方案。

委任接管人。

股東自願清盤(此程序僅適用於仍具償付能力的公司),但在某些情況下亦可採用,例如當某實體本身雖具償付能力,但隸屬於面臨財務困難的更廣泛集團時。

債權人自願清盤。

強制清盤。

香港法例亦載有一項程序,允許公司董事無須召開股東大會即可啟動自願清盤。

安排方案

「安排方案」是債務人與其債權人之間達成的法定且具約束力的妥協方案。該方案必須獲得所有類別的債權人接受。 法院會先審核該方案,然後才會批准召開各債權人會議。該方案必須獲得法院批准,且須獲得至少 50% 的債權人(按人數計算)及 75% 的債權人(按債務金額計算)的同意。法院會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執行該方案。

接管人的委任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規則》所訂明的程序,須向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發出傳票,以申請法院委任接管人。 請注意,若接管人的委任是透過針對判決債務人的衡平法強制執行方式進行,香港高等法院聆案官亦有權委任接管人。

至於庭外委任接管人,相關程序通常會載於相關擔保文件中。根據土地按揭中默示的法定權力所委任的接管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委任。為使庭外接管人的委任有效,該接管人必須接受其委任。

清盤

清盤可分為自願清盤或強制清盤。其程序涉及變賣債務人的資產,以將所得款項重新分配予債權人,並解散公司。 自願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MVL)或「債權人自願清盤」(CVL)。無論何種情況,公司董事均會喪失控制權,並會委任一名受法院監督的清盤人。

債權人可基於無力償債之理由,向法院提交清盤呈請,以啟動強制清盤程序。股東自願清盤(MVL)是一種有償付能力之清盤程序,其間所有債權人均將獲得全額清償,任何剩餘資產則分配予公司股東;而債權人自願清盤(CVL)則屬於無力償債之清盤程序。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