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

歐洲

人均GDP(美元)
$103465.9
人口(2021年)
530萬

評估

國家風險
A3
商業環境
A1
前情
A3
前情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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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優勢

  • 靈活的勞動市場與商品市場
  • 有利的營商環境、具吸引力的稅制
  • 跨國企業的進駐,特別是來自美國的企業(佔非金融商業部門就業人數約25%)
  • (透過跨國企業)進軍高附加價值產業,包括製藥、資訊科技及醫療設備等領域

弱點

  • 小型開放型經濟體;受制於美國及歐洲(尤其是英國)的經濟情勢與稅制
  • 容易受到外國企業策略變動的影響
  • 私營企業債務水準仍居高不下
  • 金融部門的債務水準依然偏高,且易受衝擊影響

貿易交流

貨物出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美國
33%
荷蘭
10%
英國
9%
德國
9%
比利時
8%

貨物進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英國 17 %
17%
美國 17 %
17%
法國 11 %
11%
德國 10 %
10%
中國 7 %
7%

展望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儘管增長勢頭趨緩,愛爾蘭國內經濟仍展現韌性

儘管經歷了數年異常強勁的增長後,擴張步伐預計將趨於溫和,但愛爾蘭經濟在2026年剩餘時間及2027年仍有望表現良好。在勞動力市場依然強勁、家庭收入持續增長以及公共投資穩健支撐下,內需繼續為經濟活動提供堅實基礎。 近年來,家庭消費始終展現韌性,儘管隨著就業增長放緩,加上通膨持續侵蝕購買力,預期消費增長將趨緩。政府為減輕能源及生活成本上漲所帶來的衝擊而採取的措施,應能為家庭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撐;同時,公共支出與投資預計仍將是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 企業投資亦可能維持強勁,特別是在基礎設施、科技及數據中心相關項目方面。然而,跨國企業部門在2026年的貢獻度將低於往年。 繼2025年各項活動與交易出現顯著的前置效應後,基數效應可能拖累整體增長數據;此外,全球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可能減緩跨國企業的投資及貿易相關活動步伐。

儘管國內需求應能持續支撐經濟增長,但愛爾蘭經濟仍易受國際環境變動影響,尤其是鑑於跨國企業對出口、投資及稅收的重要性。愛爾蘭作為開放型經濟體,且與美國聯繫緊密,使其特別容易受到美國貿易、稅務及產業政策變動的影響。 與此同時,主要歐洲貿易夥伴的經濟增長疲軟,可能限制出口需求並打擊企業信心。

企業破產數量在2025年下降後,於2026年上半年再度加速上升,同比增長約5%。增長主要集中在批發與零售貿易、資訊科技、農業及製造業。 展望未來,成本壓力、需求疲軟及融資條件收緊,預計將持續影響脆弱產業的企業。高耗能產業(包括化學工業及部分製造業)以及運輸與物流業的風險仍特別高,這些產業的利潤率持續面臨壓力。

儘管支出增加,公共財政仍保持強勁

預計愛爾蘭在2026年及2027年的公共財政將保持強勁,儘管財政盈餘可能較近年創下的歷史高點有所收窄。 政府持續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增加在住房、醫療保健、基礎設施、氣候相關投資及生活成本紓困措施方面的支出。儘管如此,在高就業率及跨國企業持續活躍的支撐下,強勁的稅收應能確保公共部門維持穩健的盈餘。

因此,公共債務佔經濟總量的比例預計將持續下降,進一步鞏固愛爾蘭的財政狀況。 儘管如此,決策者仍意識到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相關的集中風險,其中相當大比例的稅收來自相對少數的跨國企業。這種依賴性依然是愛爾蘭公共財政的主要長期脆弱性之一。

愛爾蘭的經常帳餘額預計在 2026 年和 2027 年期間也將保持盈餘。儘管前景仍易受全球貿易發展及美歐經濟關係潛在變動的影響,但龐大的貨物貿易順差將繼續支撐對外收支狀況。 服務貿易收支整體上可能大致保持平衡,儘管受跨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及授權交易影響,波動性仍相當大。 與此同時,由於外資企業將利潤匯回國內,基本收入平衡預計將維持結構性赤字。儘管存在這些扭曲因素,在出口部門競爭力及外國直接投資持續流入的支撐下,愛爾蘭的基本對外地位依然強勁。

政治穩定支撐政策延續性

2024年11月的議會大選結果顯示,執政格局大致維持不變,芬納·費爾黨(Fianna Fáil)與芬尼·蓋爾黨(Fine Gael)組成聯合政府,並獲得一群獨立議員的支持。 雖然新芬黨(Sinn Féin)的國會席次較上一屆選舉有所增加,但其選舉表現未達預期,此後公布的民調亦顯示反對派陣營呈現更加分散的態勢。 近期民調顯示,反對黨的得票增長越來越多地惠及包括社會民主黨在內的小型中間偏左政黨,而不僅僅是新芬黨。下屆大選最遲須於2030年1月舉行。

政府的優先要務仍聚焦於解決住房、醫療保健及基礎設施等長期存在的挑戰,同時因應不斷變化的地緣政治局勢。過去幾年來,國防與安全政策的重要性日益提升,政府已增加撥款以現代化愛爾蘭的國防能力,並加強與歐洲夥伴的合作。 儘管預計未來幾年國防開支將穩步增長,但以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而言,按歐洲標準來看仍屬溫和。儘管與歐盟及英國的安全合作日益緊密,愛爾蘭長期奉行的軍事中立政策大致維持不變,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愛爾蘭加入北約的可能性不大。

付款與催收慣例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付款

支票仍被廣泛用於國內及國際商業交易;然而,在國際交易中,通常更傾向於使用匯票,並配合信用狀。銀行轉帳十分普遍,其中SWIFT轉帳更是經常被採用。 直接扣款及定期轉帳亦日益被認可為有效的付款方式,對於國內交易尤為實用。無論在貨物及/或服務供應之前或之後,皆可接受應收帳款轉讓。

債務追收

若無特定利息條款,適用於 2002 年 8 月 7 日之後簽訂之商業合約的利率 (2002年第388號法規)所訂之利率,即基準利率(歐洲中央銀行於相關年度1月1日或7月1日前生效之再融資利率)加計七個百分點,並按逾期天數每日計算百分比適用於該等合約。 對於超過 1,270 歐元的債權,若債務人在收到法定付款要求(即「21 天通知」)後三週內未能付款或達成可接受的條款,可能會面臨企業清算(關閉)的「法定要求」。

友好協商階段

追討債務的程序通常始於向債務人發出付款要求,隨後會進行一系列進一步的書面往來、電話聯繫、親自拜訪及與債務人會面。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債權人可啟動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若被告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對法院傳票(無論是高等法院的全面傳票或簡易傳票、巡迴法院的民事訴狀,抑或地區法院的民事傳票)作出回應,債權人可憑藉提交的債務宣誓書,無需經法庭聆訊即取得缺席判決。 債務宣誓書是一份經宣誓的陳述書,用以證明未償還金額及索賠事由。該文件須經公證人或愛爾蘭領事機構認證簽名。涉案索賠金額將決定管轄法院:首先為地方法院,其次為巡迴法院;若索賠金額超過 38,092.14 歐元, 則由位於都柏林的高等法院審理,該法院擁有無限制管轄權,可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並在第一審階段審查國會(Oireachtais)所頒布法律的合憲性。

快速程序 

在上述三級法院中,若債務確鑿且無爭議,亦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快速通道簡易判決。

地區法院:金額不超過 6,348 歐元

針對有爭議的債務,將向債務人送達民事傳票,並在起訴書中載明索賠內容及所稱欠款金額。 隨後,債務人須提交《抗辯意向通知書》,表明其擬對該案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將指定聽證日期。案件由法官審理,並由法官裁定是否發出判決令(即「裁定」)。

0

在此情況下,將向債務人送達民事傳票,債務人須提交「出庭聲明」(正式文件,表明債務人有意出庭)。隨後,債務人須透過提交「詳情通知書」,正式要求債權人提供有關索償的詳細資訊。 債務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隨後,債權人將向被告發出正式通知,告知其聽證會日期。在聽證會上,雙方就案件陳述立場,法官隨後作出裁決。

高等法院:適用於超過 38,093 歐元的金額

高等法院:金額超過 38,093 歐元

在高等法院,將向債務人送達簡易傳票,債務人隨後須提交出庭聲明。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司庫官提出動議,並以經宣誓的誓章為依據,申請作出判決。債務人可透過經宣誓的誓章對該索償作出答辯。若司庫官確信該筆債務確已到期且應付,則會授予作出最終判決的權限。 然而,若審判官認定債務人提出之爭議屬實,案件將移交至全體審理程序。在全體審理程序中,案件實體爭點將透過口頭證據或宣誓書進行審理。高等法院將審理案件並作出裁決。

商業法院——作為高等法院於2004年設立的特別分庭——有權審理金額超過100萬歐元的商業糾紛(該等案件須列入商業案件清單)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案件,並能對提交的案件進行適當且迅速的審理。 經商業法官酌情裁定,訴訟程序可延期最多28天,以便當事人尋求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例如調解或仲裁。

通常,獲得判決可能需要一年時間。然而,若需強制執行,此時間框架可能會延長一倍。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可能還需額外三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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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決的執行

判決一經確定即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能履行判決,債權人可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下令由執達員透過扣押及變賣債務人資產的方式執行判決。 此外,亦可透過向欠債於債務人的第三方追討債務(扣押令)來取得債務清償。

就外國裁決而言,其執行取決於該裁決是否由歐盟成員國或歐盟以外國家作出。對於前者,愛爾蘭已採納相關執行機制;例如歐盟付款令,或當索賠無爭議時適用的歐洲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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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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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程序

可進行非正式協商,且任何協議均須獲得全體債權人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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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是愛爾蘭的一項法律程序,旨在透過獲得法院保護以協助公司維持營運;公司隨後可在高等法院批准下進行重組。 該程序提供最長 100 天的期限,由法院指派的官員(審查官)接管並管理公司,以確保公司得以繼續營運。此程序可由公司、其董事或其債權人之一提出。 一旦審查官獲委任,任何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均不得啟動。其職責在於審查公司事務,並擬定確保公司存續的方案。審查官必須擬定和解方案或安排方案,以促進相關實體作為持續經營實體的存續。這些方案雖可由債權人接受,但必須經法院核准方為有效。

接管程序

此程序適用於有擔保債權人的情境,並提供一項框架,使他們得以採取行動以執行其擔保權益。 接管人可由債券持有人或法院委任,以接管公司的資產,旨在透過收取收入或變現設押資產的價值,確保償還欠債券持有人的債務。

清盤

這是公司清盤及解散的最終程序,由清盤人負責執行,其職責包括接管資產,並根據還款優先順序分配出售所得款項。 清盤人亦須調查公司董事的行為,並向公司執法總監辦公室(ODCE)提交報告。視乎該辦公室的意見,清盤人可能還須針對一名或多名董事提起限制令程序。 該程序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清盤)、債權人(債權人自願清盤)或債務人(成員自願清盤)啟動。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