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中東, 亞洲

人均GDP(美元)
$48140.6
人口(2021年)
1,070萬

評估

國家風險
A2
商業環境
A2
前情
A2
前情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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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優勢

  • 與許多鄰近的石油依賴型國家相比,該國經濟結構更為多元化,旅遊、金融及物流業均呈現強勁增長
  • 擁有龐大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躋身全球主要生產國之列
  • 穩健的政府財政狀況及龐大的主權財富基金,使該國在經濟低迷時期仍具備韌性
  • 政治環境穩定,法規簡化,能吸引外資

弱點

  • 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升溫,對旅遊業、外資及商業信心的風險日益增加
  • 霍爾木茲海峽航線中斷,影響供應鏈、貿易流量及物流活動,並波及財政收入與出口收益
  • 各區域間為爭奪貿易、金融及製造業樞紐地位的競爭日益加劇
  • 財政收入與對外收入高度依賴碳氫化合物
  • 國內天然氣產量不足以完全取代進口,致使該國仍須依賴外部供應
  • 對外籍勞工的依賴,人口中有 85% 為外籍人士

貿易交流

貨物出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印度
15%
日本
9%
中國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5%
韓國
4%

貨物進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中國 18 %
18%
歐洲 10 %
10%
印度 7 %
7%
美國 6 %
6%
日本 4 %
4%

行業風險評估

展望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2026年因區域緊張局勢加劇而經濟急遽放緩,2027年將迎來復甦

2026年,由於區域緊張局勢加劇,對碳氫化合物及非碳氫化合物產業活動均造成衝擊,導致經濟大幅放緩。 儘管非碳氫化合物部門可受惠於阿聯酋多元化的經濟基礎,但受企業信心疲弱、投資流入減少及地緣政治不確定性加劇等因素影響,旅遊、運輸、貿易、建築及金融服務等領域的增長勢頭已趨緩。 正因如此,儘管阿聯酋2026年5月的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高於50(52.6),但受海運貿易路線中斷、安全局勢及經濟不確定性等因素影響,企業的出口訂單仍持續下滑。 就此而言,阿聯酋遭受的伊朗襲擊比其海灣合作委員會(GCC)鄰國更多,迪拜國際機場 3 號航廈和傑貝阿里港等關鍵樞紐遭到襲擊後,直接擾亂了該國的物流和航空基礎設施。 因此,預計2026年的國際旅遊收入將較上年同期下降近30%,降至約300億美元。 移民人數可能減少——移民佔阿聯酋人口近90%,並佔家庭消費的顯著比重(佔GDP的50%)——這將對零售需求和房地產活動造成壓力。 隨著融資與地緣政治風險升高,投資者將推遲非必要項目,開發商亦採取更謹慎的態度,建築活動(約佔GDP的10%)將趨緩。此外,海運路線持續中斷及區域需求疲軟,亦可能阻礙貿易與物流活動。 在碳氫化合物部門,霍爾木茲海峽遭封鎖以及針對基礎設施的空襲,迫使阿布扎比國家石油公司(ADNOC)關閉主要離岸油田, 導致阿聯酋石油產量(約佔GDP的25%)驟減逾40%,從每日340萬桶(bpd)降至約180萬桶。這正是其通往東海岸富查伊拉(位於海峽之外)的唯一運作中繞行管線的輸送能力。 預計2026年石油產量將較上年同期下降約5%。此外,阿聯酋於2026年4月宣布退出OPEC及OPEC+。此舉可能使阿布達比將石油產量提升至每日500萬桶。 展望未來,若區域地緣政治緊張局勢能持續緩和,且區域海運航線全面恢復通航,將有助於2027年經濟逐步復甦。地緣政治環境的改善將提振旅遊業、消費者信心及投資,並使阿聯酋重拾其作為區域貿易與物流樞紐的地位。 隨著商業信心改善,建築活動預計將開始重拾動能,零售支出將加速增長,服務業亦將更為強勁。一項持久的協議還將降低風險溢價並緩解供應鏈中斷,從而支持非石油經濟的全面復甦。

為在區域戰爭環境下支撐經濟,中央銀行已實施一項由五大支柱構成的 1 兆迪拉姆(2,720 億美元)紓困方案,以確保市場現金流與銀行體系流動性,並強化商業貸款能力。 加上杜拜的10億阿聯酋迪拉姆「經濟紓困方案」及聯邦政府的10億阿聯酋迪拉姆「國家工業韌性基金」,這些措施應能相對抵銷戰爭帶來的負面影響(例如因供應鏈中斷而加劇的成本壓力)。

受區域供應路線中斷影響,進口價格(即食品、住房及公用事業)上漲,導致通膨壓力略有攀升。由於貨幣掛鉤機制使貨幣政策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準會)有效保持一致,阿聯酋的利率走勢將繼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聯準會的立場。 在此背景下,阿聯酋中央銀行料將維持審慎態度,優先確保金融穩定與充足的流動性,同時將國內融資成本大致維持在與全球美元利率相符的水平。

雙盈餘將持續收窄

預計阿聯酋在2026年仍將保持財政盈餘,儘管隨著碳氫化合物收入減少,且為支持經濟而維持高水準的公共支出,盈餘規模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收窄。若2027年地緣政治緊張局勢持續緩和, 在經濟復甦帶動下,多樣化的收入基礎(其中非石油收入約佔政府總收入的一半)、來自主權資產的龐大收入(截至2025年底估計約為GDP的500%)以及強勁的市場准入,應能使財政狀況略為改善。 自2021年起,聯邦政府已發行主權債券,透過國內以迪拉姆計價的債券和蘇庫克,以及國際發行籌集資金。 2025年,國內國庫蘇庫克的發行總額約為18億美元。綜合上述因素,預計將為當局提供足夠的靈活性,既能應對油價波動,又能持續投資於基礎設施及戰略性產業。

儘管由於霍爾木茲海峽封鎖導致碳氫化合物出口(約佔總出口的35%)減少,經常帳盈餘預計將收窄,但外匯緩衝空間預計仍相當充裕。 外幣流動性由中央銀行持有的龐大官方儲備(約2,600億至2,750億美元,相當於2025年底國內生產總值的30%至35%)以及龐大的主權財富資產所支撐。 總體而言,即使在全球及石油市場條件不利的情況下,這些因素預計仍能提振市場對迪拉姆掛鉤制度的信心,並緩解外部脆弱性。

動盪地區中的國內穩定

與國內政治穩定形成對比的是,阿聯酋仍面臨源自區域緊張局勢與全球分裂所導致的高地緣政治風險。在區域衝突平息後,阿聯酋將繼續推行務實的外交政策,以維護區域穩定為目標。 這份正式名稱為《伊斯蘭馬巴德諒解備忘錄》的協議,由美國與伊朗於2026年6月17日簽署,已緩解了當前的地緣政治風險,並為達成全面解決方案的談判奠定了框架。 由於該協議包含重開霍爾木茲海峽及延長停火期限等臨時措施,亦減輕了航運路線的壓力。然而,該諒解備忘錄僅能提供暫時性的緩解,因其僅是為達成最終協議而設的為期60天的過渡性工具。 協議的落實取決於雙方持續的政治承諾。在達成最終協議之前,阿聯酋仍將面臨區域局勢再度緊張的風險。 若該諒解備忘錄能發展為持久的和平解決方案,阿聯酋將能充分受益於霍爾木茲海峽貿易流量的恢復、旅遊業的增長、外籍人士的重新湧入以及外資的增加,這些因素將支持非石油經濟的全面復甦。

阿聯酋所處的區域環境中,其地緣政治優先事項未必總是與另一區域大國沙烏地阿拉伯完全一致。在也門問題上,雙方在戰略重點上的差異尤為明顯:阿聯酋優先重視海上安全,而沙烏地阿拉伯則更側重邊境管控與衝突管理。 此外,以色列與鄰國之間持續的緊張局勢,仍不斷加劇不確定性。儘管阿聯酋致力於在《亞伯拉罕協定》(2020年)框架下維持外交、安全及經濟關係,但局勢若再度升級,恐將損害合作並增加區域安全風險。

最後,阿聯酋正面臨全球碎片化所帶來的地緣政治外溢效應,包括美中競爭所衍生的制裁機制與貿易限制。這些因素可能使資金流動、轉口貿易、技術轉讓及投資決策變得複雜。阿聯酋多元化的經濟結構、雄厚的外部資源以及平衡的外交立場,有助於緩解這些風險。 阿聯酋亦已將經濟版圖擴展至區域以外,尤以由國營企業主導的非洲物流及港口基礎設施投資為著。這些舉措主要與商業及貿易相關目標有關。此外,阿聯酋與美國維持緊密的安全合作,並允許美軍在境內有限駐軍,這為兩國更廣泛的國防與戰略關係奠定了基礎。

付款與催收慣例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付款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AE)最常見的付款方式包括現金、信用卡與簽帳卡、賒帳、信用狀、跟單托收以及支票。

支票是該國最常見且最受青睞的付款方式,特別是在商業交易中,因為開立支票無需任何費用,這與以信用狀或任何其他類型銀行擔保為後盾的交易不同。 支票構成一種可靠的債務承認憑證,可直接向法官申請強制執行。此外,阿聯酋刑法規定,任何人若出於惡意且未提供充分對價而交付支票,可能面臨監禁。

直至2016年為止,期日支票一直被視為防範延遲付款的最佳保障,並經常在阿聯酋用作擔保,因為退票被視為刑事犯罪。 新法對「帳戶餘額不足(NFS)」支票未作規定,僅在第32條中載明:一旦啟動裁決程序,針對債務人資產的所有法律訴訟、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均應暫停,直至債務重整方案獲得批准為止。 新法第5條將「和解」定義為:旨在協助債務人在法院監督下,並由依照本法規定任命之受託人協助,依據和解方案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之程序。 鑒於上述情況,一旦法院接受債務人就前述「受阻和解」提出的申請,任何針對債務人提出的索償或法律程序——無論是與無足夠資金支票(NSF)或其他票據有關(這也適用於與無足夠資金支票或退票相關的刑事程序)——均將予以暫停。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與無足夠資金支票相關的索償,將與針對債務人提出的其他無擔保索償一視同仁。

阿聯酋的銀行均隸屬於「全球銀行間金融電信協會」(SWIFT),該系統用於銀行間的資金轉帳,特別是國際電匯。

債務追收

友好協商階段

債務追收始於友好協商階段,在此期間,債務人會收到付款通知,隨後債權人或代理機構會致電,旨在達成付款協議。

法律程序

阿聯酋法院體系由以下機構組成:初審法院、上訴法院以及阿布達比最高法院。

各酋長國均設有初審法院,這些法院擁有一般管轄權,並包含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及伊斯蘭教法法院。當上述任一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有權基於事實及/或法律理由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隨後,受損當事人有權僅就法律問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伊斯蘭教法法院負責處理穆斯林之間的民事案件。

快速程序

「支付令」是一項程序,當事人可憑藉有效但未兌付的商業票據(如匯票、本票或支票)作為憑證,向法院申請針對被告的商業債務簡易判決。若被告提出抗辯,則該爭議必須透過一審法院的普通訴訟程序予以解決。

普通程序

訴訟程序始於向相關法院提交起訴狀(訴狀)。起訴狀必須符合程序要求,並包含債務人的資訊及債務詳情。法院將發出傳票送達被告,其中載明已核定的開庭日期。

一旦債務人提交答辯狀,審理程序將暫緩,以便債權人提出回應。法院會再多次延期,讓雙方有機會提交書面陳述。當法院認為案件已充分陳述後,即將案件留待判決。 整個訴訟程序基於書面陳述,並以書面證據為依據。法院將以特定措施及補償性損害賠償的形式作出救濟裁決。一般而言,通常無法獲得禁制令救濟,且難以取得扣押令。

0

法律裁決的執行

法院判決一經確定即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遵守法院決定,債權人可向法官申請執行措施,例如扣押令,甚至可申請將債務人監禁。

任何外國裁決必須首先被承認為國內判決。若存在雙邊或多邊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條約,此項要求僅屬形式手續。在缺乏此類協議的情況下,國內國際私法會提供「執行許可」程序。

阿聯酋最新的法律更新涉及商業索賠,若財務索賠涉及商業合約的執行,或權利人為持有商業票據且債務已獲承認的債權人,現可透過「履行令」訴訟提出索賠。

程序與命令有效期:向債務人寄送經公證人認證的法律通知。成功將通知送達債務人。 自債務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給予五日期限,供債務人清償欠款。依據各法院的地域管轄權,向法院或透過法院電子系統登記履行令。 法官應於3個工作天內作出裁定,內容為准許或駁回。若裁定有利於債權人,應提交通知債務人之申請。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之方式通知債務人。 若債務人欲提出上訴,自裁定通知送達之日起有15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法院將審查債務人之抗辯理由;若抗辯成立,法院將排定聽證會並邀請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若法院認定抗辯不成立,則將直接駁回上訴。 若債務人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上訴,則應進行強制執行。整個程序的預計耗時約為:90至120天。

破產程序

2016年9月4日,《聯邦破產法》最終草案獲准通過。新破產法提出三種新的破產程序:

財務重組程序

這是一種適用於尚未正式進入破產狀態之實體的庭外私人和解程序,旨在促成當事人間達成共識並進行私人和解。委員會將委任一名具備破產專業知識的獨立調解員,任期最長為四個月,負責監督債務人與其債權人間的協商。

保護性和解程序(PCP)

符合以下任一情況的債務人:(a) 面臨財務困難,但尚未陷入破產狀態;或 (b) 處於債務過重或停止付款狀態未滿 45 天,可於正式破產程序之外向其債權人提出和解方案。 PCP 程序包含暫停債權人採取行動(包括強制執行有擔保債權),並將債務人置於由委員會(即有權監督破產程序的政府機關)專家名冊中指派的職務人員監管之下,初步觀察期最長為三個月。

PCP 程序的其他關鍵工具包括:能夠籌集「債務人持有資產期間融資」(DIP)形式的優先資金,該資金可由無擔保資產提供擔保,或優先於現有擔保權益, 以及「當然效力」條款,該條款可防止援引與破產相關的合約終止條款——前提是債務人履行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獲得時間提交重整計畫,該計畫隨後將由債權人進行表決。

破產

該程序分為兩部分:正式破產程序內的拯救程序,其程序上與 PCP 類似(包括自動暫停執行及籌集 DIP 資金的能力);以及正式清算程序。

破產法最新修訂:

2020年10月22日已宣布多項變更,但尚未於官方公報刊載。關鍵變更——新概念:「緊急金融危機」(EFC),其定義為: 「影響該國貿易或投資的普遍性狀況,例如大流行病、自然或環境災害、戰爭等。」新條文規定在「緊急金融危機」期間將對《破產法》進行調整。阿聯酋內閣將決定何時構成「緊急金融危機」,目前尚未作出此決定。 看來在各方能援引新規定之前,須待阿聯酋內閣作出決定;若宣布存在「緊急金融危機」,新法將為債務人提供特定保障,包括:債務人若因「緊急金融危機」而未能在30天內償還債務,則無須申請破產; 債務人仍可在經濟緊急狀態期間申請破產,且若債務人能證明其業務中斷係由經濟緊急狀態所致,法院得選擇不在該程序中指定受託人;債權人不得提出申請,因法院在經濟緊急狀態期間不會受理針對任何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與債權人的和解(僅適用於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

若法院接受破產申請,債務人可請求40個營業日與債權人協商和解。經法院批准後,須予以公告,並邀請債權人在20個營業日內參與和解協商; 給予債權人的和解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若與持有總債務三分之二的債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協議對所有債權人(包括未參與者)均具約束力;和解協商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法院批准。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