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

歐洲

人均GDP(美元)
$49647.6
人口(2021年)
6,800 萬

評估

國家風險
A3
商業環境
A1
前情
A3
前情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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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優勢

  • 碳氫化合物的生產滿足了四分之三的能源需求
  • 高附加值產業(航空、製藥、汽車)
  • 在金融、法律及其他商業服務領域佔有重要地位
  • 具競爭力且具吸引力的稅務與法律制度

弱點

  • 公共部門、家庭及金融部門的債務水平偏高
  • 生產力低下及培訓不足不利於創新
  • 東南地區(尤其是倫敦)與全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區域差距,特別體現在交通和能源基礎設施方面

貿易交流

貨物出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美國
16%
德國
9%
荷蘭
8%
愛爾蘭
7%
法國
6%

貨物進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德國 12 %
12%
中國 10 %
10%
美國 10 %
10%
荷蘭 9 %
9%
法國 6 %
6%

行業風險評估

展望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在內外需求疲弱的背景下,經濟復甦勢頭依然疲弱

受制於疲弱的家庭消費、居高不下的借貸成本以及嚴峻的外部環境,預計英國經濟在2026年剩餘時間及2027年期間,僅能實現溫和增長。 儘管勞動力市場似乎已度過最艱難的時期,但復甦進程預計將是漸進的;同時,2026年再度浮現的通脹壓力正侵蝕近期工資增長所帶來的收益。較高的房貸成本以及經濟前景持續存在的不確定性,亦正打擊消費者信心與房地產活動,限制了私人需求強勁復甦的空間。 由於通膨持續存在,限制了英格蘭銀行大幅降息的能力,因此貨幣政策預計將維持相對緊縮。結果,在預測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內,家庭和企業的融資條件可能仍將面臨挑戰。 因此,政府支出與公共投資將繼續在支持經濟增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透過增加國防開支、基礎設施項目及住房投資。儘管規劃改革應能逐步提振建築活動與投資,但任何實質性的經濟效益可能要到2027年才會更為明顯地顯現。

外部環境依然嚴峻。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美國關稅措施,以及主要出口市場持續疲軟,均對貿易表現構成壓力。儘管英國與歐盟的關係已逐步改善,但貿易摩擦仍持續制約貨物出口。因此,預期經濟增長將繼續更多地依賴國內需求,而非對外貿易。

儘管企業破產數量已從2024年的高峰略有回落,但仍處於高位。雖然2026年上半年破產數量有所緩解,但在受能源成本上漲、全球競爭及需求疲軟影響最深的行業——包括汽車零部件供應商、建築材料、金屬生產、運輸及房地產——壓力卻有所加劇。 展望未來,持續的成本壓力、需求疲軟以及「利率高企且維持較長時間」的局面,預計將導致2026年底至2027年間企業破產案件再度增加。

儘管債務持續攀升,財政狀況仍緩慢改善

受惠於名義工資上漲及近期增稅措施帶動稅收增長,預計英國的財政赤字將在2026年和2027年間逐步收窄。然而,政府支出亦將增加,特別是在國防、公共服務及投資計畫方面。 因此,公共債務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預計將持續上升,儘管增速將慢於近年水平。與此同時,英國央行預計將繼續削減其持有的政府債券存量,但量化緊縮的步伐可能仍將保持漸進。

在預測期間內,經常帳赤字預計將大致維持不變。受惠於英國在金融及專業服務領域的優勢,服務貿易將維持可觀的盈餘,並持續抵銷部分持續存在的貨物貿易赤字。 國內需求與公共投資的增長,預計將支撐進口增長,從而限制對外收支平衡出現顯著改善。儘管企業目前已吸收了大部分「脫歐」後的貿易調整,但英國與歐盟貿易關係所帶來的更高成本,仍持續對貿易量構成壓力。

新領導層重塑政治優先事項

儘管在2024年大選中贏得龐大的議會多數席次,工黨政府在2025年及2026年上半年仍面臨民意支持度下滑的局面。 這最終導致2026年6月領導層更迭,時任首相基爾·斯塔默(Keir Starmer)辭職,由前工黨內閣部長、長期擔任大曼徹斯特市長的安迪·伯納姆(Andy Burnham)接任。 雖然新政府仍致力於實現工黨2024年競選綱領的整體目標,但伯納姆更著重於地區權力下放、住房投資、社會照護以及解決青年失業問題。

新政府預計將更聚焦於傳統社會議題,並增加對住房、地方基礎設施及區域發展的投資。儘管進一步增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預計增稅措施將比先前預期更具針對性且幅度較小,這反映出政府對高稅率對企業投資及家庭支出所造成影響的顧慮。 為了在遵守政府財政規則的同時支持更高水準的公共投資,預期額外融資將越來越依賴公共金融機構及公私合營投資工具,而非僅靠傳統的政府借款。領導層的更迭提升了工黨在民調中的支持度,儘管該黨與「改革英國」的支持率仍勢均力敵,這顯示政治環境將更加競爭激烈。 下屆大選原定於2029年8月舉行,但外界持續揣測,若經濟狀況與民調趨勢持續好轉,伯納姆(Burnham)可能尋求提前舉行大選。

與此同時,英國持續在複雜的國際環境中尋求平衡,一方面維持與美國的關係,另一方面則尋求與歐盟建立更緊密的合作。國防與安全合作已成為日益重要的合作領域,政府將加強與歐洲的夥伴關係視為支持經濟及地緣政治目標的手段。

付款與催收慣例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付款

儘管匯票和信用狀在國際交易中更受青睞,但支票仍被用於國內及國際商業支付。銀行轉帳——尤其是 SWIFT 轉帳——亦常被採用,並被視為一種快速且可靠的付款方式。 直接扣款與定期轉帳亦被公認為處理定期或預期付款的實用方案,尤其在國內交易中廣泛使用。無論是在提供貨物或服務之前或之後開立發票,均屬可接受的做法。

債務追收

友好協商階段

收債程序通常始於向債務人發出付款催繳通知,隨後會進行一系列書面往來、電話聯繫,以及(若債務金額許可)親自拜訪與債務人會面。 收款流程設計為循序漸進的階段,首先是友善(訴訟前)的催收階段,若債務人未能履行其義務,則會逐步升級至訴訟程序。

法律程序

郡法院僅擁有民事管轄權。法官負責處理債務追討、人身傷害、涉及貨物或財產的違約、土地收回以及家事糾紛(例如離婚和收養)等案件。 案件價值低於 25,000 英鎊(或人身傷害案件低於 50,000 英鎊)者,必須在郡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高等法院總部位於倫敦,但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各地亦設有稱為「地區登記處」的分區機構。該法院下設三個部門:王座法庭部、衡平法庭部及家事法庭部。

上訴法院設有兩個分庭——民事分庭與刑事分庭。

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長、一名副院長及十二名專業法官組成。

快速程序(簡易判決)

若要申請簡易判決,原告必須向法院索取《申請通知表》。 該表格應附上一份陳述書,其中原告須闡明其認為應作出簡易判決之理由——無論是基於被告對該項索賠實無成功抗辯之實質前景,抑或本案無須經由全面審理即可裁決。

該陳述書的副本須於簡易判決聆訊前七天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亦有機會提交陳述書,但必須於聆訊前至少三天送達。 在債務人已退回送達回執或已提出答辯之前,原告不得申請簡易判決。若法院同意原告的主張,將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若法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則駁回該申請。

普通訴訟程序

目前,郡級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程序及管轄權已完全一致。當局已設立多條訴訟「軌道」,每條軌道均有其專屬的程序時程表。訴訟案件將由程序法官根據其金額價值,分配至相應的軌道。 在提起訴訟前,須遵循若干交易程序。這些程序旨在鼓勵當事人透過庭外和解解決爭議,從而將成本及法庭時間降至最低。

當申索人(前稱「原告」)向郡法院或高等法院提交《申索表格》時,訴訟程序即正式展開。申索的完整詳情載於《申索詳情書》中,該文件通常是作為《申索表格》的附屬文件而單獨提交。 《索償表》須由法院或索償人送達予被告。被告可在送達後 14 天內就《索償表》作出回應。 法院會同意給予債務人28天的延期,以便其提出答辯及/或反訴。一旦雙方完成上述正式文件的交換,法院便會命令雙方填寫一份「案件分配問卷」。

凍結令(前稱馬雷瓦禁令)

凍結令(或稱凍結禁制令)是一項特殊的臨時命令,旨在防止被告處分資產或將資產移出境。此類命令核發的附帶條件之一,通常是若該命令最終被認定不當,申請人須向受令方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一宗典型的商業糾紛,自首次提起法律訴訟起算,通常需時18至24個月方能作出判決。

法律裁決的執行

現有多種執行機制可供採用。其中包括「執行令」(授權郡法院執達員向債務人追討款項),以及針對債務金額超過 600 英鎊的「強制執行令」——根據該令,高等法院執法人員可扣押等同於判決債務價值的財物 (以便日後透過拍賣變現,並用於抵銷應付金額)。

作為歐盟成員國,英國已針對其他歐盟國家作出的判決採納了多項執行機制。其中包括可在國內法院直接執行的歐盟付款令,以及適用於無爭議債權的《歐洲執行令》。 若非歐盟國家所頒布的判決,只要該國與英國簽有協議,該判決即獲承認並予以執行。若無此類協議,則依據英格蘭國際私法規定,須進行「承認與傳達」程序。

破產程序

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旨在作為一項拯救機制,使公司(在可行情況下)得以繼續其業務營運。該程序可透過向法院申請管理令,或向法院提交文件以證明已於庭外委任管理人而啟動。

公司自願安排(CVA)

公司自願安排(CVA)是公司與其無擔保債權人間的一項非正式但具約束力的協議,旨在重新協商公司的債務。該安排可用於避免或輔助其他破產程序,例如管理程序或清盤。它提供了一項重組計劃,並要求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予以支持。

債權人安排方案

「債權人安排方案」是由企業債務人與其所有類別的債權人之間,為重組或重排其債務而達成的、經法院批准的和解或安排。這並非一項破產程序,亦不包含對債權人訴訟的暫緩執行。 然而,該方案可與正式的破產程序(管理或清盤)一併實施,亦可由債務人公司自行獨立實施。

接管

接管人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獲賦予法定權力的接管人。第二類接管人是根據固定擔保權或擔保信託契約的條款所委任的。第三類是管理人(其委任係依據對債務人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所設的浮動擔保權的條款)。

清算

公司可進入自願清盤或強制清盤程序。自願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或「債權人自願清盤」。這兩種程序均由公司本身透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而啟動。 隨後,公司將停止營業,清盤人負責清收公司資產,並將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以盡可能清償公司的債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8月